《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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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西藏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宝贵意见,请于917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rdfwbyx@163.com

感谢您对人大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件: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819

 



附件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了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猪等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人工饲养、经营、利用、运输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防控职责 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通过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强化监测预警、开展防护知识宣传等,科学预防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部门职责 自治区、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核实、认定、补偿给付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开展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经费保障】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损失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补偿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补偿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直接补偿或者购买保险的方式补偿。通过政府购买保险方式补偿的,补偿情形和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第七条补偿范围】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偿:

(一)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依法划定放牧区域内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家禽伤亡的;

(三)造成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毁的;

(四)造成房屋、家具、畜圈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不予补偿范围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挑逗、攻击、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地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申请程序】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受害人治疗出院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补偿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受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鼓励运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为申请补偿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受理电话、工作地址等。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受托人应当保护、记录现场。

第十条申请材料】 请人身伤亡补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救治费用票据以及报销凭证;

(二)申请伤残补偿的,还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三)申请死亡补偿的,还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申请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产损毁地点、种类、数量、价值等基本情况和权属依据;

(二)财产损毁现场和有关痕迹的录像、图片资料或者其他物证。

第十一条受理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应当如实记录受害人和事件基本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并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影像取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县(区、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县(区、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损害发生地或者受害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区、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区、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补偿标准  人身伤亡补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的,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医疗费、误工费。

(二)造成当事人残疾的,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标准依次为:

1.一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二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7倍;

3.三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4倍;

4.四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1倍;

5.五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8倍;

6.六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七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2倍;

8.八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9倍;

9.九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10.十级伤残的,补偿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造成当事人死亡的,一次性补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为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误工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全区居民可支配收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天数计算。

第十四条补偿标准 财产损失补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牲畜、家禽死亡的,按照损害发生时全区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实际损失的50%,但是不低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的55%;牲畜、家禽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70%但是最高不超过该类畜禽价值的50%

(二)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害量和损害发生地县(区、市)上一年度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实际损失的70%,但是不低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的55%

(三)造成房屋、家具、畜圈等生产生活设施损失,可维修的,补偿当事人所在县(区、市)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不可维修的,补偿当事人所在县(区、市)上一年度同类商品平均市场价格的50%。但是不低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的55%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范围的,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补偿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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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玉珠多吉

校对:郭晓玲

编辑:索朗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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