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立法工作参与度,促进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在西藏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于9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16835471@qq.com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8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公觉次仁 13659516989)
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着力推进依法治藏,加快建设法治西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恪尽职守、担当作为、发挥作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加强履职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安排的业务培训等学习活动,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
(五)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六)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
(七)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与做好“四件大事”、推进“四个创建”相关的专业知识;
(八)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席会议,应当书面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参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
(三)经自治区党委批准或者安排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等学习;
(四)因公出国(境);
(五)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休养;
(六)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
(七)其他不能出席会议的特殊情形。
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程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当报请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报请常委会秘书长或会议召集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参加当次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常委会每年年底向自治区党委报告组成人员参会情况,并向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两个联系”工作要求,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密切同自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2至3名基层自治区人大代表。直接联系的人大代表由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征求组成人员意见后确定,可以根据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专业小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载体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深入代表之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二)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
(三)违规干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违规干预、插手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借助履行职责进行个人职业活动,谋取个人私利;
(五)其他违纪违法和违反履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在西藏的光辉历程,宣传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西藏的生动实践,讲好人大故事、讲好西藏民主法治故事。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2月中旬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联系基层自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加履职学习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的基本情况,履职的主要成效,改进履职的措施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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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玉珠多吉
校对:强巴德切
编辑:索朗次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