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关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在西藏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宝贵意见,请于7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hgwbgs@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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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旦增卓玛 13308992776)
附件
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拉萨南北山绿化可持续发展,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拉萨南北山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拉萨市、山南市(以下简称“两市”)南北山绿化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绿化、建管并重。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拉萨南北山绿化作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自治区、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林场建设,推动国有林场在拉萨南北山绿化建设、成果巩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富民惠民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辖区内拉萨南北山绿化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拉萨南北山绿化管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拉萨南北山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管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建设资金由自治区、两市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资金由自治区、两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承担,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拉萨南北山绿化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两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拉萨南北山绿化建设、管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拉萨南北山绿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集林木管护、森林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于一体的拉萨南北山绿化智慧化管理平台,运用卫星遥感、图像识别等技术和智能装备,对林分生长状况、森林火险、有害生物等进行动态监测,实现监测管理数据共享。
鼓励和支持围绕拉萨南北山绿化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应用,提高拉萨南北山绿化建设、管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拉萨南北山绿化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应当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以水定绿,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合理搭配乔灌草植被,优先使用乡土树种,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拉萨南北山绿化不得擅自引进外来树种草种,确需引进使用外来树种的,应当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由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引种检疫、试验、评估和本地驯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第十条 自治区、两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支持、引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科研单位、育苗企业等开展乡土树种繁育、苗木驯化,保障拉萨南北山绿化苗木供应。
第十一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景观、破坏生态等与绿化无关的设施,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确需占用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两市国有林场负责拉萨南北山绿化的建设、管护和配套设施运营管理。
以承包造林方式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以下简称“承包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绿化管护责任。
承包方无管护能力或者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交由两市国有林场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护技术和操作规程,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为两市国有林场和承包方提供绿化管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拉萨南北山绿化森林防灭火工作,应当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防灭火队伍和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防火通道,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两市国有林场、承包方应当落实防火责任,划定防火责任区域,开展防火安全例行巡查,排除火灾隐患,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防灭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禁止在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煨桑、贮存易燃易爆物。
第十五条 自治区、两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拉萨南北山绿化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控,组织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两市国有林场、承包方应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巡查、防治,发现松材线虫、青杨天牛病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病虫害蔓延扩散。
第十六条 两市国有林场、承包方应当加强管护员队伍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管护队伍,开展补植补栽、人工播种、抚育更新、灌溉施肥、森林防火、日常巡护等工作,巩固提升拉萨南北山绿化成果。
两市国有林场、承包方应当充分吸纳当地群众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促进群众就业增收。
第十七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实行封育禁牧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育禁牧区域内放牧。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封育禁牧配套补助政策。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封育禁牧令,界定封育禁牧范围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封育禁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放牧、破坏网围栏、围墙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管理。
第十八条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拉萨南北山绿化水电讯设施,保障供水供电和通讯。
两市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供水供电和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展野生动植物监测和生物多样性评估,协同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二十条 野生动物在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造成严重林木损坏、设施损毁以及在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以依法进行处置,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纳入公益林管理,在土地经营、造林补助、金融信贷、碳汇交易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林地、林木相关权益。
在不影响林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依法利用不超过承包造林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土地,从事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育、林卡经济、林下经济(藏药材种植)、自然教育等经营活动,需要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可以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统筹建设。
两市国有林场可以依法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会同林业草原、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拉萨南北山绿化碳汇计量与监测体系,对拉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碳储量及碳汇量开展定期调查监测和动态评估。支持国有林场、承包方依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获取碳汇收益。
第二十四条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北山绿化联动协调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拉萨南北山绿化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管护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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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玉珠多吉
校对:索朗次旦
编辑:索朗次仁
来源:西藏日报





